典型案例
张某,中共党员,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。张某在担任该国有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期间,大讲党风廉政建设,经常在党委会、民主生活会、述责述廉等会议上讲忠诚、干净、担当,表面上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亲自主持制定公司廉洁工程建设实施办法,严禁任何人打着他的旗号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,多次声称拒收他人所送财物,伪造清正廉洁形象。
经审查调查,张某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期间,利用一把手决策权大搞权力寻租,无视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,频繁插手、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,收受巨额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;在组织就有关工程招投标问题多次对其函询时,不但不珍惜组织给的机会,反而满口谎言,用外表“清正廉洁、秉公办事”掩盖其违纪违法、腐化变质的本质。
分歧意见
本案的焦点是张某的行为在涉嫌受贿犯罪的同时,是否应当认定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搞两面派,做两面人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:张某重视党风廉政建设、营造清正廉洁形象,是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问题,对其全部行为按照涉嫌受贿犯罪做单一评价即可,无须在党纪层面单独作出评价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:张某满口谎话,用外表“清正廉洁、秉公办事”掩盖其违纪违法、腐化变质的本质,搞两面派,做两面人,构成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。
评析意见
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,可从以下角度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分析。张某行为既符合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构成,也符合“搞两面派,做两面人”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构成,虽然系同一行为,但犯罪和违纪评价的角度和依据不同,因此按照“纪在法前、纪严于法”的要求,应当在认定其涉嫌受贿犯罪的同时认定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
一、张某表面伪装忠诚、清廉,具有很强的欺骗性
张某在人前高唱理想主义,表面上装作勤奋敬业、公道正派,貌似忠诚老实、朴素正直,长期用假象欺骗组织、蒙蔽群众,挖空心思搞廉政制度,用外表“清正廉洁、秉公办事”掩盖其违纪违法、腐化变质。通过审查调查发现,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表面“热热闹闹”“轰轰烈烈”,实则党组织生活不健康、不正常,张某长期独断专行,大搞“一言堂”,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成为摆设,“一岗双责”落实不到位,“层层抓落实”机制不健全,二级、三级公司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重视,工作中满足于部署强调、开会发文、签责任状等表面文章,没有真抓到底,全面从严治党治企氛围没有真正形成。
二、张某背地大搞腐败,污染政治生态,损害党的干部队伍形象
张某表里不一,说一套、做一套,前门当官、后门开店,主动选择围猎者,与私营企业主称兄道弟、沆瀣一气,扶植代理人充当敛财“白手套”,频繁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,利用工程项目招投标决策权疯狂敛财,对企业老板给予的购物卡、银行卡、金条等礼品礼金来者不拒。会上讲纠“四风”、会下搞歪风。张某的两面人、两面派行为,给党群干群关系、单位政治生态造成严重影响,导致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存在与商人关系不清不白、介绍项目等问题。工作作风、生活作风不严谨,一些党员干部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盛行,生活相互攀比、贪图享受,有的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不强,破纪破法问题多发,政治生态污染严重。
三、张某背离初心使命,对党不忠诚不老实
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合格的基本标准,党章明确要求党员必须“对党忠诚老实,言行一致”。张某善于隐藏、欺骗,不愿意接受组织监督,把自己游离于组织监督之外,只有身份还留在组织,但心灵深处却对组织没有认同感。在组织就有关工程招投标问题对其函询时,不如实说明问题,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,满口假话,背离初心使命,是典型的两面派,更是对党组织的不忠诚不老实。
综上,笔者认为,张某的行为应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,“对党不忠诚不老实,表里不一,阳奉阴违,欺上瞒下,搞两面派,做两面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张某的上述行为违背党员义务,损害党和人民利益,涣散党的组织、严重影响党的形象,危害很大,应按违反政治纪律予以严肃处理。